| 宪法宣传周 | 应收账款全流程风险知识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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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 应收账款全流程风险知识普及 01催款在诉讼时效中断中的必要性与有效性 催款是债权人避免债权丧失法律保护的核心手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在三年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将获得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此时通过诉讼手段将难以追回。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即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而催款作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典型形式,将直接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使已过时效期间归于消灭,即自向对方提出履行支付义务之时起重新计算三年时效。 司法实践中关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举证重点,在于证明债权人已经妥善积极地行使了权利且主张权利的意思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 02催款步骤(催款没有先后步骤规定,但是建议逐步递进) 1.优先通过微信、电话进行礼貌提醒,以低压力方式初步沟通还款事宜,同时同步留存沟通记录; 2.以公司名义发送正式催款函,以书面形式明确债权主张、还款期限及逾期责任,强化催收的严肃性; 3.发送律师函进一步施加法律威慑; 4.开展诉讼,可根据债务人财产情况与案件进展,选择在起诉前申请诉前保全,或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中保全,通过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既能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后续判决难以执行,又能对其形成强力震慑,从而督促对方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或推动双方尽快就案件达成调解、和解,加速债权回收进程。 在法律层面,发票开具与否,仅需结合合同约定与义务履行情况判断是否有必要。无论是否开具或交付发票,均不影响债权人主张还款的核心权利,都可以进行催收,未收到发票不成为债务人拒付的合法理由。 03合法有效的催款手段 要点如下: 1.选择EMS邮寄 《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所以EMS邮寄的效力通过国家《邮政法》予以保障,人民法院的法院专递就采用EMS寄送,因此当发生争议后,法院对采用EMS邮寄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会有更高度的认可。并且EMS能够保留邮件存根和邮寄记录,出于减少争议与降低举证难度,在投递法律性文书时,建议选择EMS。 2.快递单据填写注意事项 (1)合同有约定送达地址、电话、联系人的,按照合同约定填写;没有约定的,或者联系人可能离职的,可以填写收件人实际经营地、注册地址、身份证上的地址、工商登记的电话,联系人可填写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不确定,可以至少向法定代表人和注册地寄一份; (2)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国家企业公示信息系统、公民身份证、合同签订条款等渠道进行查询; (3)如果是纸质邮单,在快递单“内件品名”处准确填写邮寄的文件信函的名称及数量(例如:《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2份、《催款函》1份);如果网上下单,在“物品信息”的“留言”中备注邮寄的文件名称,邮政公司会提供在电子打印单加盖邮戳的服务。 3.证据的保存: (1)拍照、扫描拟邮寄的法律文件正文、留取快递单的寄件人存单联; (2)登录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的官网(https://www.ems.com.cn/queryList),根据快递单号网上查询确认快递的投递情况,下载并打印查询到的签收回单信息,注意,邮政对投递物流情况有保留期限,投递后应尽快将投递物流情况打印保留; (3)收件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收件人而被退件的快递,不要拆封,应当原封不动地妥善保存归档。 4.对方签收/拒收均有效 如果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视为该文书已经到达对方当事人。 如果对方拒收,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债务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因邮寄电话、联系地址错误被退回,因查无此人/此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或者退回原因不详的,在这些情况下,可能会因无法推定催款函“应当到达”债务人,从而否认诉讼时效的中断。 04诉讼阶段主要审查的证据链 最后的维权阶段就是诉讼,一旦进入诉讼,就是依靠现有的证据。故公司需要审查所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痕迹,整合以下关键证据: 1. 原始合同及补充协议 —— 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明确付款相关约定。 2. 报告文件、交货单、验收单、发票签收记录 —— 作为债权人已按合同完成履约的依据,佐证义务履行事实(相关交付记录仍可以参考上述的送达方式进行留痕,也可以通过在事后通过各种形式取得对方追认)。 3. 催款聊天记录、催款函件 —— 证明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的过程,同时支撑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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